3月21日,证监会出台系列新政策,包括启动优先股试点、修改IPO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等。市场普遍认为,优先股试点利多蓝筹股,而上市门槛降低将引导创业板估值回归。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应正确看待优先股利好效应。
被认为是治疗股市顽疾一剂良方的优先股,“千呼万唤始出来”,并在市场掀起了一波估值修复浪潮,低估值蓝筹股因此纷纷崛起。投资者不禁要问:优先股来了,蓝筹股能否翻身?
3月21日盘后,证监会[微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日,大盘蓝筹股已然异动。午盘之后,金融、煤炭、石油等板块个股大涨,带动上证综指爬升约60点,收盘大涨近3%。
“恢复蓝筹股的融资功能,增加蓝筹股的活力,提供了部分公司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稳定市值,是一个救市政策措施。”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微博]对优先股政策带来的影响颇为乐观。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优先股能够缓解再融资压力,却不宜夸大利好。
从上周的情况来看,大盘依然疲软,蓝筹股依然未能因优先股走出低谷。“政策刚刚出来,还看不到效果,现在调仓可能还不是时候。”股民杨斌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前期在创业板上收获颇丰的他已经将收益“落袋”,正在寻找新的投资标的。但是,优先股政策出来似乎还不能改变他对大盘蓝筹股的谨慎态度。
可转换受限
优先股所谓“优先”,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且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2013年12月13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底,证监会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459份,其中个人投资者意见434份,中介机构意见19份,发行人意见5份,其他部委意见1份。
“此次,优先股管理办法出现了非常积极的改变。”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投资与保险系副教授黄建中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的调整。
此前,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规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这一规定引发投资者热议。
“优先股不是不能流通吗?如果3年之后可转为普通股,不就等于是变相的‘大小非’吗?”在征求意见稿出来之时,杨斌表达了对优先股政策的担忧。
对此感到担忧的,并不止杨斌一人。据记者了解,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收到的429份意见涉及“关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规定。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禁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或延长禁止转换的期限。
最终,《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不过,与以往“一刀切”的规定不同,证监会充分考虑到了商业银行的需求,给出了“柔性”空间。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下一步,我们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3月21日的发布会中指出。
与此同时,优先股发行条件也作出重要调整,基于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的设计初衷,证监会将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这一改动显示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到了优先股的基础功能和发行人实际需求。”A股一家能源企业的董秘对记者表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没法发行优先股,但现在我们刚刚跨过红线。”
在储架发行调整中,证监会增设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但同时加以限制,避免出现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储架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发行制度源于美国,随着市场发展而不断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
蓝筹股翻身不易
从海外经验来看,优先股是一种介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的混合融资工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本身很难对股价产生直接影响,投资者更为关注的是该笔融资的投向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当然,优先股的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对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广发证券(10.25, 0.18, 1.79%)分析,综合来看,优先股发行对大盘蓝筹股确实属于利好,有利于稳定其估值。
《办法》明确,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1492.992, 1.69, 0.11%)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申万研究发展研究部高级研究员陈静进一步指出,由于优先股发行成本显著高于债权融资工具,因此,只有在发行人具有特殊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才可能发行优先股,这主要包括:第一,补充资本金需要,如银行;第二,债务达到上限,或债务融资受到其他方面限制,如行业限制或难以发出债券类融资工具;第三,股价低迷或者是跌破净价。
很明显,综合陈静所说的特征,也只有银行、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类企业才具有比较强的优先股发行诉求。这也是每次优先股传出消息时,银行股表现活跃的主要原因。
不过,分析师们对于优先股对大盘蓝筹股的影响判断还是比较理性的,认为不能夸大优先股对银行等蓝筹股的利好作用。
广发证券就指出,不必过于夸大优先股对大盘蓝筹股带来的正面效应。
“由于优先股发行成本高,因此还需要发行人具备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即净资产收益率大于优先股综合发行成本。”陈静表示,“从发行成本看,优先股的发行成本除了股息率之外,还包括承销成本和税收成本。”
以美国优先股为例,其特点之一就是股息率高。2000年以来,美国优先股分红率在6%-9%之间,中枢为7%左右,远高于同期普通股分红率以及债券收益率,且比较平稳,并没有出现较大的起伏。
这也是黄建中认为优先股非市场重大利好的主要原因。他算了一笔账,如果企业通过公司债的方式融资,企业支付的资金成本一般不会超过7%,但如果通过优先股融资,支付的股息肯定会超过8%。
“股息少了,谁会去申购公司的优先股,因此,很明显,这就是一笔亏本生意,公司惟一获得的好处就是改善了财务结构。如果不是资本充足率有刚性规定,或许银行也不会愿意采用这样的融资方式。”黄建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