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足国情,强化特别行政执法措施于生存权、发展权等少数民族集体权利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明确规定“专为使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中亦要求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保障其领土内少数民族的存在权及民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特征保持权。赋予成员国为最终实现人权的普遍平等和非歧视而采取阶段性特别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基于历史和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处于落后状态,一些地区甚至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消除其绝对和相对贫困,实现以生命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为主要内容的生存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面临的各项少数民族人权中首要人权,并在生存权不断改善的前提下,注重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是承认少数民族人作为发展进程的主体,确认其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的发展机会均等。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发展权的实现,才是少数民族群体存在权和名族特征保持权的根本实现路径。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别措施保障少数民族整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中的经济类权利条款所占比例很大,还表现在作为法律实施工具的相关政策措施集中、到位,效果显著。
上世纪50年代, 国家对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免费治病, 发放贷款和农具, 创办公费学校, 进行社会救济。自1979年开始, 国家大力组织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1990年起,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 重点扶持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2005 年, 优先将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经过努力, 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已由1985年的4000多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770多万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在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 建立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 使民族地区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较大改善。如西藏自治区已有80%以上的县设立了防疫站。
2005年国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将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强调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其后国家首次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确立了发展少数民族事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以解决边疆少数民族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赋予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有大幅度增长,如赫哲族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2005年国家又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对人口较少且比较困难的民族聚居地区加大了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
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发展提供特殊政策支持。少数民族除享有以往“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及高考加分等政策外,自2006年开始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专门在民族地区特招研究生进行培养。2008年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群众科学素质,帮助民族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目前民族自治地方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主要有: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云南丽江古城和西藏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有四川黄龙、九寨沟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藏戏、侗族大歌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等。至2008年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时,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