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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的国防(下)
· 时间: 2007-02-09 ·

 

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政策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依托国民经济实力发展国民经济动员,把国防经济建设寓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之中;发挥国民经济动员在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常备能力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统筹考虑军需民用、平战衔接,使平时的国防经济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加强高新科学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利用,注重高科技产品的动员和高技术储备,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动员基础的科技水平;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功能定位,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战、应急结合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机制、法制;坚持全民自卫原则,提高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防卫作战需要的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国民经济动员的主要目标是,建成比较完善的应付战争兼顾应对突发事件双重功能的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形成与国民经济有机融合的国民经济动员基础,能够从经济上保障和应付局部战争及突发事件的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不断提高。在信息通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码头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更加注重兼顾国防要求,加大平战结合力度。加强应战应急相结合的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建设,建立了平战兼顾的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体系。在机械、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化工等领域建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优化了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的结构和布局。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初步建成国家和部分省市国民经济动员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作为国家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建立了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积极为公共安全建设服务。

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构成中国三位一体的国土防空体系。新时期的人民防空,战时担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成果任务,平时担负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任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颁布了人民防空法,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了相配套的人民防空法规及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近年来,人民防空战备水平、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和应付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明显提升。初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专用网,健全了城市防空预警报知网络,重点城市的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85%以上,多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成人民防空指挥所。各大中城市组建了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防护救援队伍,组织短期脱产集训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人民群众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些厂矿、企业和社区还组建了民防志愿者队伍。

民兵建设

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民兵建设以人民战争思想为指导,坚持劳武结合、平战结合。

目前,民兵工作重心正在从农村向城市和交通沿线转移,编组单位从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传统行业向高科技行业拓展,组织结构从以步兵为主向以专业技术队伍为主调整。高炮、地炮、导弹、通信、工兵、防化、侦察、信息等专业技术分队比例进一步提高,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民兵分队建设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以专业技术分队、对口专业分队为主体,以防空部(分)队、军兵种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的民兵组织建设新格局。

国家加大民兵武器装备建设投入,重点加强防空和应急维稳装备建设,淘汰、报废一批老旧武器。各地深化民兵训练改革,实行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人武部四级组训体制,与现役部队进行挂钩训练和联训联演,民兵的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能力明显提高。

预备役部队建设

预备役部队是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法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动员令成建制转服现役。

近年来,预备役部队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减少陆军预备役部队数量,扩大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预备役部队建设规模,扩大专业技术预备役部队的建设比例,扩大后勤和装备保障预备役部队的建设数量,圆满完成“十五”时期军兵种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全军预备役部队绝大多数的师、旅、团建有训练基地、装备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用房,接通了通信光缆。预备役部队坚持把军事训练作为中心任务,严格按纲施训,确保训练任务落实,促进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由单兵、分队训练向首长机关、技术骨干、部队合成、实兵演习更高层次的训练发展。

七、边防海防

中国坚持统筹规划、陆海并重、以防为主、防管一体的原则,致力于建设统一、高效、稳固和信息化的边海防。

边海防体制

边海防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边海防管理体制。国家边海防委员会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部门组成,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边海防工作。各军区和沿边沿海省、地、县三级都成立了边海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边海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是边海防防卫的主要力量。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设边防团、营、连,海防部队设海防师、旅、团、营、连。2003年,随着中朝边境和中缅边境云南段的防卫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队移交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国家统一了陆地边境的防卫管理模式。公安边防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边海防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任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边防总队,在边境沿海地区设边防支队、大队、边防派出所、边境检查站,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在海上部署海警部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健全了公安、海关、检验检疫、海监、渔政、海事、环保等边海防执法机构,组建和充实了公安边防部队和海事、缉私、渔政、海监总队等边海防执法力量。

边海防建设

中国陆续颁布了国防法以及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完善边海防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管边、依法管海。中国不断加强边海防建设,提高边海防防卫和管理控制能力,建设一支现代化的军警民联防联管的边海防队伍。近十多年来,国家投资20多亿元人民币进行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了2万余公里的边防巡逻路、6000余公里的边境铁丝网和近600套边境监控设施。从2004年起,启动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在沿海地区修建执勤码头、监控站、监控中心和部分辅助设施。

中国始终坚持睦邻友好政策,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主张与有关国家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中国已与缅甸等12个邻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或协定,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并正在同印度、不丹谈判解决边界问题。自1996年起,与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2004年,与越南签订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正式生效。

中国积极发展与邻国的边海防合作,与有关国家加强不同领域和级别的边海防交往,妥善处理边海防涉外事务。2005年,与越南签署《中越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协议》,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分别签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7月,中国和印度重新开放连接中国西藏和印度锡金地区的乃堆拉山口边贸通道。中国边海防部队严格执行国际法和与周边邻国签署的协议、协定,建立健全与邻国的会谈会晤机制,开展执法和反恐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稳定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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