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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 时间: 2007-02-05 · 本刊记者 唐元恺

 

呵护吉祥物

     2005年11月11日,第29届奥运会的吉祥物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它由5位拟人化的娃娃形象组成,统称“福娃”。
     此前,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表示,已向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交付了商标图形及与其分别对应的中文和语言名称、总体中文名称、总体英文名称的注册申请。
    “实际上,福娃在没有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了中国法律的保护。”李雁军说。人们见到的福娃形象并非某个个人提交的应征设计方案,而是在北京奥组委和各界专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在福娃的产生过程中,北京奥组委注意保护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在设计条款、程序、规则上尽量避免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奥组委也尊重在先权利。”
     中国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类别明确包括奥运吉祥物。“北京奥组委从其成立时就对所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划,其中包括吉祥物的专门保护计划,计划的参与主体有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商标代理机构。”李雁军介绍说。
     虽然不时有人拿福娃“改头换面”,利用与之相近似或容易产生联想的标志或名称,但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主管品牌保护的陈锋副部长表示,“福娃知识产权保护比我们想象的要好,也比国际奥委会想象的好。”而在李雁军看来,这得益于奥组委与各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福娃面世后,我们已经和全国上千个县工商局甚至一些乡镇工商所建立了直接联系,各基层工商局,还有其它不少部门都会不时向北京奥组委反馈信息。”
    “对于奥运产品的生产销售,政府要求进行许可备案,以备案、公告形式严格规范了‘哪些企业生产、哪些商店销售、怎么使用’等问题。”李雁军指出,各个特许生产企业、商家都在政府和奥组委的严密监视下。他称这是目前阶段奥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中国特色”。“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与政府执法部门合作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
    “也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分,就是公益性行为和市场性行为--如果不注意这个区分,就会影响奥运理念的传播,难以调动全社会参与奥运的积极性。”北京市奥运经济研究会副会长陈剑认为。而李雁军表示,对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展示行业的形象,尤其是对外展示该行业甚至国家形象的目的,允许使用奥运会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一些企业在其临街的公共区域中打出标语,其作为社会成员来表达社会责任和参与意识是奥组委允许的,但是在标语中不能标示企业名称,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中国奥委会规则,这就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虽然这些规定显得很苛刻,但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维护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大家应该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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