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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法律名义对“免检制度”说“不”
· 时间: 2009-06-01 ·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刘奕湛、丁可宁)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从此食品行业将不再有“国家免检产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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