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rimer cet article

Commenter cet article

 
English | Français | Deutsch | Español | 日本語
北京周报中文>>> 经济瞭望
民营小企业告倒跨国大公司
吕 翎 · 时间: 2007-07-23 · 本刊记者 谭伟

 

 

从2005年开始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以“蓝色风暴”为主题推出了一系列的产品,并展开了强势的促销宣传活动,其中仅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高达2亿件,总价值达到20亿元。

但令百事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早在几年前“蓝色风暴”就被浙江的一家小企业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为商标,两家的侵权之争也由此展开。

今年5月30日,浙江省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判罚其赔偿蓝野公司300万元人民币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截至到6月12日即判决执行的最后期限,百事也未遵守判决结果对蓝野公司进行相关赔偿。百事公司的代理律师黄知斌表示公司方面还没有授权他对此事表态,不方便接受采访。

但蓝野公司的代理律师吴报建表示,他们会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百事对此进行相关赔偿。他还表示,这次被起诉的是上海百事公司,而它只是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中国营销计划相关的14家企业之一,虽然目前他们已经不在广告中使用“蓝色风暴”,但蓝野公司仍保留对另外13家企业起诉的权利。

其实在中国并非只有蓝野一家公司遭到跨国公司的商标侵权。一直以来,国外小公司经常抢注知名商标,一些国际跨国公司公然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据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都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在每年超过1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

“商标保护意识的淡薄应引起中国企业的警醒。”吴报建表示,“蓝色风暴”一案的判决书如果公布,法学界可能会有不同看法,但这一案例提醒中国企业应提高商标管理意识。

同时吴报建也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民企敢于起诉跨国公司并能够取得成功,说明中国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觉醒,整个知识产权的市场也在趋于规范和成熟。

 

蓝野百事之争

引发广泛关注的蓝野和百事的这场商标纠纷,被认为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浙江一家酒类销售企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到,2003年,蓝野公司申请注册“蓝色风暴”商标成功,使用范围为啤酒、水、饮料、可乐、酸牛奶等产品。

2005年百事公司邀请了众多中国巨星加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大规模宣传活动。虽然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并非商标,而是活动主题,但却对蓝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的宣传攻势越强,我这个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就越像冒牌货。”蓝野公司老总梁永华说,“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

2005年11月,蓝野公司生产的107箱“蓝色风暴”啤酒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怀疑涉嫌冒用“百事可乐”的商标被查封扣押。此后有多家合作伙伴与蓝野公司断绝了联系。“当时,我们很郁闷,这是我们注册的合法商标,怎么就冒用了百事可乐的标识了呢?”梁永华说。经调查,蓝野发现百事可乐的广告、装潢和包装上都有“蓝色风暴”字样,且市场覆盖面极大。

梁永华说,啤酒生产只是蓝色风暴系列的第一步。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席卷大陆的同时,他也在酝酿一个宏大的计划,准备开发“蓝色风暴”品牌的碳酸饮料和茶饮料系列。但是,在与一个生产厂家谈判成功后,那个厂家上网搜索了一下“蓝色风暴”,就和梁永华断绝了联系。“你不是拉我一起假冒吧?”那个厂家只问了他这一句。

“我只能通过诉讼来挽回声誉。”梁永华说。

2005年12月12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将百事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百事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蚂蚁和大象的战争

“这是场完全不对等的对抗,用‘蚂蚁撼大象’形容并不为过。”吴报建说。一方是注册资本300万、总资产仅约1300万的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另一方则是品牌价值120亿美元的跨国巨头。这样的对决,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更多的想象。

“所有人都怀疑我们在炒作。”吴报建说。但当初他接下这个案子时并没有太多犹豫,两个月的调查取证后,他与蓝野公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

从业十多年的吴报建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他感到疑惑的是,百事投入巨资进行营销,却没有花几分钟的时间在网络上搜索一下“蓝色风暴”是否已被注册成商标,他表示“这样的疏忽有些让人难以理解”。

吴报建透露,梁永华在准备提起诉讼时,曾向位于上海的百事中国公司去函交涉,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原因有两点,百事使用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且百事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梁永华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随即上诉到浙江省高院。今年5月30日,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

为何两次判决会出现根本分歧?吴报建认为,这涉及对事实的不同认知。他解释道,中国的侵权法中商标法与国际接轨,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在所不论。

至于百事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还是商标,则不是问题。标识是商标的上位概念,不能并列而论,“这样的问题就好像你问我是男人还是人一样荒唐。”吴报建说。

主审此案的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对此案的审理相当慎重。审理过程中,他们参考了国内外的许多判例。

“社会公众先入为主的印象,往往是名牌企业不可能故意侵权小企业的商标权,我们也认为在主观上确实不可能。但商标侵权不考虑主观上的故意,而只考虑客观上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这位法官说,这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是否在形式上与蓝野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误认的形式问题。其次,则是在实质上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两者的混淆。

而百事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77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构成近似的有21人;认为因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该产品认为是蓝野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有10人;认为两种产品会产生混淆的有5人。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据此认为,从百事可乐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场抽样调查看,已经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对两者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几个规定是很明确的。我们只是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了自己的判断。我们认为在此案中,(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宣传的)这个行为确实构成了混淆。”主审法官表示。

 

商标维权迫在眉睫

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因此,不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

主审法官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到知识产权的涉外官司越来越多,大到彩电、汽车、小到打火机、小食品等等,都不断被外国企业送上法庭。从2002年到2006年,仅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增加了3倍。其中90%的原告是外方,且外方的胜诉率超过60%。

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加斌分析说,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至今不过二十多年,而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所以中国企业要想在涉外官司中占主动,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张盛如说:“如今民族品牌纷纷进入国际市场,面临提升自身竞争力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双重任务。二者缺一不可。对中国企业来说,熟悉国际规则,提高维权意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亟需补上的一课。”

蓝野历经两年的维权斗争,最终的胜诉来之不易,对中国企业、主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警醒。王加斌律师说:“国内的企业往往因为缺乏维权的意识和法律人才,不会主动打官司。蓝野公司的胜诉是一个好消息,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学会主动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要建立维权的预警机制,要时刻注意是不是有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等等,一旦发现要有主动出击的意识,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团进行诉讼。”王加斌说:“中国品牌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才能在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发展壮大。”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今日要闻 更 多
威州重建新思路:减震、节能、环保
  在汶川重建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减灾防震体系建设,因为地震以后公众最关注的是安全。”近日,中国外文局赴汶川采访组在威州镇采访时,广州援建前线工作组工程协调部部长徐明贵告诉记者说
世界经济论坛新闻资料
关注主权债务危机问题
金融监管改革或成讨论焦点
中国援海地第二批救灾物资启运
奥巴马国情咨文:“二次刺激方案”成焦点
本刊特稿 更 多
2009年第51期目录
2009年第50期目录
2009年第49期目录
2009年第48期目录
编者札记
文物归宿的本质
达尔文的财富
为了更好的保护
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
期待电子商务的春天
点击更多
 
北京周报中文网络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电话:010-68996265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信箱:cn@bjreview.com.cn
发行部:010-68310644 68995807 电子信箱:circulation@bjrevie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