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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可以“裸”吗?
· 时间: 2007-02-08 ·

 

现在对于裸体有两种很极端的现象,一种是凡裸都是艺术,连房地产的促销也让女子裸体上阵,还美其名曰“人体艺术秀”。有的人甚至靠毫无艺术的裸而博名逐利。另一种是视所有的裸体都是不道德的,都是低级下流的,都是不要脸的,都是图名图利的。以人体写真出名的汤加丽受过攻击,人体行为艺术也不断听到批评声。现在,三位女子为了公益事业只是半裸了一下,也引来骂声一片。虽然这是两种极端的现象,但是实质一样,就是对人体艺术缺乏真正的了解和科学的认识,都是从落后的道德层面上看待人体艺术,都是对人体艺术的庸俗化。 

当然,唤起人们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关注之类的公益广告以及其他事情,是不是非要用人体形式表现或参与不可,这还可以讨论。但是,这与参与者本身的行为无关。即使讨论,也只能是平等的、文明的,而不是冷嘲热讽和谩骂。

北京正义网评论员杨涛: 在我看来,分析这一事件要从法律、公众的观念与职业道德三个维度进行层层分析,我们才能抽丝剥茧,对这一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公益广告并不违反法律。《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那么,这个公益广告实际上并无丝毫露点之处,而且仔细看,还能发现照片中的关键部位在拍摄图片前就有做过处理,她们的神色端庄圣洁,看上去更像是艺术照。所以,这些广告图片在法律上无可挑剔。

从公众的观念上讲,因为三位女性中有两位是电视台的主持人,算得上是公众人物。在我看来,她们拍摄的公益广告,是能为公众所接受的。正如十年前我们不能接受“吊带衫”但现在都能容忍一样,这种艺术化的所谓半裸出镜的广告早以为公众习以为常,不会因为拍摄者是主持人而另眼相看,更何况她们还是从公益出发,提醒大家多关爱女性、关注女性健康,就更能为公众所认同。

从职业道德上讲,作为电视台的主持人是否可以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呢?我以为也没有问题,这种行为并不与她们的职业道德相违背。因为,主持人拍摄这种公益广告,不损害主持人的职业形象,也无损电视台的形象。所以,某电视台以拍摄这样的照片有损电视台的形象为由让参与拍摄的一位主持人待岗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如果电视台与主持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能拍摄这样的广告,那是例外。

所以,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女主持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都无可厚非。我唯一提出异议的是,这种广告是否会对幼儿有不利影响,能否应该限在特定的场合展出,而不是放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不知读者以为对否?

江苏市民吴明:用什么样的眼神去欣赏这则半裸的公益广告,更多地反映的是人们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如果站在宣传女性健康的角度去欣赏,那么,就会让人产生出“保护女性健康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母亲的健康是全人类之幸福,是全民族之幸福”的神圣感觉。这三位女性正是用自己健康的外形在表达着这一企盼、这一愿望、这一理想,如果说她们这样的行动能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的话,那么,关注女性健康、关爱母亲生活不正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主题吗?面对三位女性以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应以欣赏的眼光来正视她们超凡脱俗的表现,千万不要用世俗低级的偏见来伤害这些单纯善良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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