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再次提醒我们,行政权力本身具有自我膨胀性,一些政府部门会千方百计扩大或延伸自身权力,不惜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以方便自身具体实施行政管理或满足“部门利益”。如果我们不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更加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的边界,类似的事情还会继续上演,绝不利于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正是一个危险信号。
山东《大众日报》撰稿人王玉初:我认为这种措施是行不通的。
首先,“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的对象是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公职人员是应该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其中就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当事人接受了交警的处罚后,他不应该再受到任何惩罚。这也就是说,“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政策有悖相关法治精神,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不公平。
其次,“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的前提是闯红灯者必须有奖金可发。要是一些公职人员没有奖金可发,那又该怎么办呢?还有,非公职人员闯红灯了又该如何处理?再说了,奖金发放的依据是个人工作的综合业绩,而非仅仅局限于是否遵守交通法规。由此看来,“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的做法不符合“奖罚分明”的奖惩逻辑。
第三,相关单位会买交管部门的账吗?据了解,这一政策具体实施方法的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在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由此可见,这个“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政策能否实施,关键还要看相关单位是否给予配合?而这种“配合”并不是那些单位的义务或责任。恐怕到头来只能落得个“交管部门你反馈你的信息,我们单位奖金照发不误”。如此一来,“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政策岂不成了“聋子的耳朵”。
综合以上三重分析,笔者认为,“行人闯红灯扣发奖金”政策不具有可操作性,很难行得通。要根治“行人闯红灯”这类交通顽疾,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应在交通路口明示相关交通法规;并严格执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对违者处以较为严厉的罚款。
《北京日报》记者王方:最近,上海和北京相继对不遵守交通规则、在马路上胡乱穿行的人开始进行罚款处理的管理。这不失为一种迫不得已之举,从矫正不良社会习惯、改善公共大环境、加强公民社会责任感的角度看,的确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不过,行政处罚不应是惟一的手段,以各种形式展开的持续的公共道德教育也是必要的。
严格的措施很有必要
《人民日报》撰稿人邓建胜:闯红灯之所以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的顽症,根子不在于市民素质的高低,而在于法不责众的管理--许多城市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红绿灯是为机动车设置的,对行人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市民这样认为,平时一些交警也是这样执法的。红灯约束不了行人,一些城市便再装一套专门提示行人的红绿灯;若还是起不了多大作用,就在重要路口和重要时段让警察和交通协管员“重兵把守”。无奈,这样的“创新管理”挂一漏万,强化的是“只要没有警察,闯红灯也无妨”的误区。而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机动车辆无过错也要承担事故责任的规定,更纵容了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如何解决闯红灯顽症?许多人指望于公民素质和自我约束力的提高。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一些在国内从来不看红绿灯走路的国人,为何到国外后就遵规守纪?一些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人,为何在自己家里却十分讲究?除了人的素质,还有守法环境迥异。如何营造好的遵纪守法环境,需要市民的自觉配合,更关键的是我们的城市如何保持一贯的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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