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卖淫女的遮羞布吗?
陈庆贵 (红网): 福田警方“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属于依法行使打击涉黄犯罪职权,首先,没有越权,无可厚非。其次,其行使公权的方式也不违法,现时没有哪一条法律禁止公开处理。再次,从效果看,公开处理能产生广泛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儆戒作用。这一点从处罚决定宣布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便可证明。
尽管人民对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方式有不同认识,但对要不要打应当说在现行法律规定和舆论上都有广泛的共识,而近年来由于打击不力而导致的不洁性行为泛滥带来艾滋病上升也更加坚定了这种共识。
为了遏制艾滋病蔓延,人们想出了不少法子。这种“突击式”扫黄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便想出新办法,比如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疾控人员“教小姐用安全套”等等,这些办法引发诸多争议。在我看来,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一样,这些“另类”新法只要不违法且被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就可以允许其执行。
毕文章 (东方网): 卖淫女、嫖客等人违犯了法律,理应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公开处理自然也是惩罚的手段之一。如果这也算侵犯隐私权的话,那我们就不能公开审理案件,也不能召开公判大会。卖淫女、嫖客等人触犯了法律,他们就区别于正常人了,他们的罪行不能够算是隐私。同样的,在媒体上暴光贪官的形象,也不能算是侵犯贪官的隐私权。
卖淫嫖娼是社会的毒瘤,这种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因为许多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狠,影响不够大造成的。深圳市公开处理卖淫女、嫖客,是为了加强震慑效果,如果有些人还用隐私权作为借口给卖淫女、嫖客开脱的话,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刘海明 (红网): 现代社会,公民的隐私权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文明的象征。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存在度的问题。隐私权也不例外。保护不力,公民的生活将受到不必要的骚扰,身心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然而,保护过度,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不利的。卖淫嫖娼在中国是属于违法的范畴。警方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是履行其义务。警方公开处理,不是没有依据。相反,将公开处理等同于游街示众,反而显得过于教条。
就媒体提供的照片看,福田警方在公开处理卖淫女时,让这些身着黄色囚服的女士们个个都戴着口罩。显然,警方事前也考虑到她们的隐私权。而统一给她们戴上口罩,遮住其面部。平心而论,警方不是法盲,指责其侵犯卖淫女隐私权,未免过于片面。
采取公开处理的方式打击卖淫嫖娼是警方的权利。不赞成警方这一做法可以,但不能将之和“游街”混为一谈。卖淫女和嫖客的隐私权固然需要保护,但不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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