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贿赂”何时能够有法可依?_北京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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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贿赂”何时能够有法可依?
吕 翎 • 200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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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友(tom.com):数十年来,性贿赂定罪一直是法律空白,一些官员接受性贿赂,即便证据确凿,由于得不到足够法律支持,而逃脱制裁。仅仅道德上的谴责和行政处罚助长了性贿赂者,不仅败坏了党政风气,而且加剧腐败现象滋生,导致公共财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可时至今日,虽然有禁止公务员包二奶、养情妇的规定,性贿赂还是没有入罪。

反腐政策应当与时俱进,更应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事情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才开始制定应对政策。

 

邓清波(中国江苏网):近年来,执法部门出台形形色色的“严禁”,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也是其中之一。显而易见,“四个严禁”的核心是严禁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而这实际上都是刑法、公务员法等更权威higher level的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只需严格依法办事。

实际上,相对于国家法律、党规政纪,各种部门自身的“禁令”在执行上更难以规范而易于变通,处罚性质也要轻得多。先在内部按照“禁令”调查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实质上也是把法律放在了“禁令”的后边。舍法治而崇禁令,其结果仍然只会是有法难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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