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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这个距离重庆市区170公里的偏远山区,最近却因试行一项新的立法举措而盛名远播。
7月12日,重庆市宣布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实施立法项目委托招标起草。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委托包括括武隆县政府在内的6家与立法项目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起草6个行政立法项目。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介绍,“政府立法回避制度”要贯穿起草、评审、审查环节,在立法程序中,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主导立法进程,主动回避以上环节。重庆立法回避制度一出,立刻好评如潮。有媒体赞其为国内立法制度上的重大创新。
此前,部门立法造成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招致甚多批评,被认为是部门 “腐败”的根源。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加速,社会问题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活动急剧增多。据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副教授介绍,而近80%的法律法规草案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
“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而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少得可怜!”某位旁听过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的人士批评当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膨胀。而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重庆市170项地方性法规的结论是:法规数量需要控制,立法质量需要提高。
立法回避制度虽好,但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部门立法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还是保持谨慎乐观。资深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高绍先就希望大家对此不宜期望过高。他分析,立法回避制度只是立法程序、方式上的变革,而综合考虑执法成本和具体操作过程,其最终影响和效力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
而且,采取立法回避后,主管部门对立法项目的深厚专业知识和全局把握能力将难以发挥出来,不仅影响立法质量,也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如果主管部门不参与立法进程,也可能会影响其对法规的理解,进而阻碍执行效果。
程序正义
刘武俊(扬子晚报):立法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程序性正义,这也是立法程序的首要价值,其基本要求是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民智,协调利益冲突,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
民主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公共产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广义的法律均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
为有效克服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必须建立立法回避制度,行政部门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应由地位相对超然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
舒圣祥(中华工商时报):立法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的过程,而部门由于占有先天优势就很容易使部门立法演变成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本质上,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必须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当立法主体同时又是将来的执法主体,其所立之法就很容易成为服务于少数集团利益的“私人物品”。
立法回避制度是立法程序正义的需要,有利于将恣意、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通常,法律起草完毕之后应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但是否采纳意见仍由立法者决定。因此,只有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政府部门不再主持或参与立法起草工作,而是交由“相对中立第三方”,才是真正的立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