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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拆迁也投票?
吕 翎 • 2007-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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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国(上海青年报):以投票决定拆迁,有人指出酒仙桥拆迁投票是“多数人的暴政”。但是在一个群体中,总有个别人出于某种原因而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我们尊重这些不同意见,但不能为其所左右。民主社会的基石--选举,也是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

同时,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解释,“要让老百姓选举监督员,保证各个环节的公正、公开。而且会对这个结果进行一次评估,如果拆迁的难度比较大,危改工程也有暂缓的可能。”此外,还提高了周转补偿金的额度。这充分说明,政府是尊重民意的,是保证每一个拆迁户利益的。

 

保护私权利

 

杨涛(新华网):我们承认,民主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它赋予了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但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民主可以选举公共官员,决定公共决策,却不能干涉个人自由,不能决定公民的财产。

“民主投票决定拆迁”的出现,实际上是通过征求民意的形式,让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争议,转换成为了多数拆迁户与少数拆迁户之间的争议。实质上,并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自由,更忽视了对民主制度的内核。

 

东江(广州日报):如果99%被拆迁户同意,涉及5473户居民的酒仙桥整体拆迁就得到了合法依据,就意味着剩下1%多户居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更可能使原本拆迁者(开发商)与被拆迁者(居民)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为被拆迁者(居民)之间的矛盾,这是对民主的曲解和滥用。如果没有100%同意,就不能实施整体搬迁。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最终拆迁方案出台的考虑和前提。因此,在拆迁问题上不能简单搬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整体搬迁的思路必须与一户一策的智慧有机结合。

 

肖华(燕赵都市报):随着建设力度的加快,拆迁也跟着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的“钉子户”。有时候,大多数居民都同意了,就因为一两个“钉子户”,工程也难以进行,甚至搁浅。这些钉子户已经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最头疼的问题。

为一两户就把一个上亿元的工程耽搁了,为了扫除“钉子户”的障碍,开发商想到了所谓的“民主”表决。一个工程只要大多数居民认同了,那么其他居民就得同意;大多数居民拆迁了,其他居民就得搬迁。在这个“民主”框架内,即使有再多的拆迁户,他们也能解决。

但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权益,任何人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不能剥夺。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就是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方面的巨大进步。而以“大多数”同意为理由,搞强制拆迁,实际可能损害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和先前的强制拆迁没有什么区别。

 

李克杰(检察日报):民主的威力是巨大的,它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可以制定和废除宪法,可以选举和罢免一届政府。然而,传统的民主崇尚“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反对只能因服从过半的多数而做出牺牲。因此,也被称为“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在民主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协商民主”。按照协商民主的要求,现代民主要力避传统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事模式,创设新机制,确保人们了解许多主题和观点,包括他们拒绝接受的观点以及他们已经表示没有多少兴趣的主题。

就危改拆迁来说,拆迁方案的制订可以通过票决的方式确定,但其实施就不能用这种方式推进。因为它涉及到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处置,其他任何人没有权利处决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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