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执法违法会误导民众
姚建国 (上海律师):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的人格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犯罪人员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
士心 (人民网):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严重的判刑,一般的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或进行教育,但从来没有要进行公开“示众”,对其人格侮辱的处罚规定,这种实际上的“示众”惩罚,于法无据。
打击涉黄犯罪需要形成声势,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应通过正常的宣传渠道,揭示涉黄违法犯罪的危害,宣传国家相关法律,从而取得广大社会成员对涉黄行为的警觉和抵制,支持执法机关的行动。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社会管理和监控机制,减少执法漏洞,严格执行法律,从而减少涉黄行为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达到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否则,执法机关不能依法治理,靠作秀造势,为满足一时的轰动效应,甚至采用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做法,“以毒攻毒”,只能引起人们的反感,自损威信和形象。
徐林林 (沈阳晚报): 这次“公开处理”,不仅有千名群众观看,还有当地媒体刊发、播送现场新闻图片或录像,尽管当事人戴了口罩,但被熟人认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如此“公开处理”,势必会给这些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伤害,甚至丧失今后重新做人的信心。可能导致一些人日后在生活、就业、婚恋诸方面遭受歧视。这么做,是在救人还是在毁人?
深圳警方在“示众”卖淫女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无知、冷漠、傲慢和偏执,不经意展示在公众面前。
王治国 (检察日报): 福田区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处涉黄人员是公安部门的一个“惯例”,但让人困惑的是,“惯例”是哪一种法律?执法者是把“惯例”摆在第一位还是把法律摆在第一位?要知道,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不严格依法行事,而是靠着“惯例”行事,对执法者而言是个非常不明智的选择,其结果只能让自己陷入执法困局。
要化解“执法困局”,当然需要立法机关或上级领导机关修改完善可能造成困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但更现实的是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自身努力,强化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执法、司法工作更加体现为民、利民的法治精神。
张立强 (红网): 深圳警方之所以懂法执法又犯法,并不是他们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是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仰,缺乏对法律精神内涵的深刻理解!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的信仰。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再多再精美的法律也挡不住违法者的脚步。一旦执法者知法犯法,公民的人权就没有了保障。
今后普法教育中,在法律知识传播的同时,我们更应侧重对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的传承,以塑造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人们的法商,才能减少执法者违法的现象。